水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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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水污染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916893元;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评估费损失7700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45.93元,由上诉人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732元,由上诉人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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