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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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水污染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916893元;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评估费损失7700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45.93元,由上诉人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732元,由上诉人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