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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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 二、***、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3095元,由***、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负担(此款***已垫付,***、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