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宁浩瀚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被申请人***、济宁浩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自卸货车一辆(鲁HG11**号),于平阴县通顺道路救援中心停车场内,保全金额15万元。 保全期限二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裁定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生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