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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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业茂科技有限公司 襄阳巨鑫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6民初6448号民事判决; 二、***、***、湖北业茂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巨鑫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056765.76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截止2018年9月18日的利息7950655.3元以及以借款本金14056765.76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200元,由***负担40634元,***、***、湖北业茂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巨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425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923元,由上诉人***负担5582元,被上诉人***、***、湖北业茂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巨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503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