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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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业茂科技有限公司 襄阳巨鑫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业茂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巨鑫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284468.51元、借款利息6116763.89元(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 二、被告***、湖北业茂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巨鑫机械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13284468.51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200元,由原告***承担33200元,由被告***、湖北业茂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巨鑫机械有限公司承担1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还款及利息计算表》 |
裁判日期 | 2019-04-11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