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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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 湖北富园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北富园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50000元及利息1031766.66元,后续利息继续按照年利率24%从2020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富园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律师费用2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为26014元,由被告***、湖北富园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