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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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6624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款项332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3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律师费10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万元; 四、***不能履行上述第二、三项义务的,***有权就资阳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艾格瑞特公司内的一台东芝加工中心、位于艾格瑞特公司内的一台S**加工中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有权就资阳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变卖昆山市仓库内的3台高速冲床(型号ISIS83080LF)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不能履行上述第二、三项义务的,资阳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在已出售的型号为ISIS83080LF的2台高速冲床的设备价款140万元内对***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2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280元,由***负担800元,由***负担39480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53元,由***负担3100元,由***负担153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360元,由***负担,***多缴纳的192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