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金华易美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金华金灿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20201570101000804445的《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7415.69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10月18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金华金灿商贸有限公司、***、***、金华易美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二项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7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507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金华金灿商贸有限公司、***、***、金华易美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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