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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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 宜昌市康龙家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宜昌市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商铺税后月收益累计40121.33元,并以税后月收益额1823.70为基数,分别按日0.5‰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向原告计付自逾期次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宜昌市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上述款项在其出资额97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606元),由被告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宜昌市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