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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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经办法院】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60.2元、误工费2000元、营养费400元、交通费200元,财产损失100元,合计3360.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海秀 人民陪审员 李 巍 人民陪审员 饶一山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焦 璐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