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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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广西中博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2015年8月2日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西中博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95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广西中博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到有关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预告登记证注销登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5-03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