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良友舒适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22658号关于第28644336号“Lead-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福建良友舒适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针对第28644336号“Lead-U”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福建良友舒适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宁 勃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郝 倩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