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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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一、太原市万柏林区顶固生态门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货款13537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35373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予以计算)。二、太原市万柏林区顶固生态门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太原市万柏林区顶固生态门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客厅衣帽间玻璃门货款11900元,并自行拆除提取太原市万柏林区顶固生态门经销部向***提供安装的客厅衣帽间玻璃门”; 二、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太原市万柏林区顶固生态门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留用货品124627元的迟延供货违约金(以124627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予以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3717元(***已预交),由太原市万柏林区顶固生态门经销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32元(***已预交),由***负担932元,由太原市万柏林区顶固生态门经销部负担2000元。太原市万柏林区顶固生态门经销部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