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97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支付赔偿款54269元”;

二、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97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支付赔偿款2000元”、“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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