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韵鑫达货运有限公司 江苏超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苏超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韵鑫达货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签订的《电牛二号租赁合同》。 二、被告南京韵鑫达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超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租金8250元。 三、被告南京韵鑫达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超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违约金(按日8.25元计算,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租金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南京韵鑫达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超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维修损失11815元。 五、被告南京韵鑫达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超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车辆行驶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南京韵鑫达货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