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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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99,448.04元、2020年04月03日之前的利息15,067.19元及从2020年04月04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未清偿的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支付违约金6,293.77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因诉讼支付的保全申请费1,681.00元、律师代理费6,0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2.00元,减半收取2,39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360.0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负担3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