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0336.7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3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23元。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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