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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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0336.7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3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23元。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