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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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 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 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工程款2,681,710.64元,扣除先予执行的1,500,000.00元,实际给付1,181,710.64元,并以1,181,710.6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被告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互负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55.00元,由原告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67,757.80元,被告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1,397.20.鉴定费440,000.00元,由原告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承担220,000.00元,由被告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2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