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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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规定,上诉人应于上诉期内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最迟可以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本院将不再催收,按未提起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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