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和睦家医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规定,上诉人应于上诉期内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最迟可以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本院将不再催收,按未提起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