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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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56383.26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6元,减半收取计219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