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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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71399.39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71399.39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443.71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443.71元。 五、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0元,鉴定费2571元,合计3411元,由***负担1137元、***负担1137元、***负担11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5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