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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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