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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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新华南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80万元,被告***对其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深圳市新华南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深圳市新华南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4880元,由被告深圳市新华南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6700元,由反诉原告深圳市新华南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豪娜

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

人民陪审员  谭洁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彩虹

速 录 员  王恩怡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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