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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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云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2020)鄂12执4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宁波云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