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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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凯勋机电五金商行 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宁波市鄞州凯勋机电五金商行(现名称为:宁波市江北凯胜钢绳商行)货款47392元及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1421.76元); 二、驳回宁波市鄞州凯勋机电五金商行(现名称为:宁波市江北凯胜钢绳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元、保全费494元,共计1479元,由宁波市鄞州凯勋机电五金商行(现名称为:宁波市江北凯胜钢绳商行)负担25元,由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