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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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甘肃友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京华(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 武山磊兴砂石料厂 天水秦鑫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武山县宏康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水秦鑫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以***的名义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驳回天水秦鑫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天水秦鑫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砂石料款228334元、未完工程款770460.14元、工程维修费49391元,共计1048185.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308元,由天水秦鑫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331元,由天水秦鑫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234元,由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负担30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