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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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5民初4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 二、维持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5民初4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5民初4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史某支付工程款13445453.68元及利息(以13445453.6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 四、驳回史某其他本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和反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鉴定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947.54元,由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