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8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805967.583元”; 二、变更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8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为: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4805967.58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给付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189元,由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189元,由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