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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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奋天鑫兴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金昌市嘉丰矿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永国用[2011]第1110026号)、厂房、机器设备、生产水井等财产。被查封的上述财产价值以190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奋天鑫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