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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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神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萍缘堂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玉门市海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玉门市亿海矿业有限公司 嘉峪关市弘景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长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嘉峪关市神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长城支行借款本金1560万元及截止至2019年12月4日的利息411.328816万元; 被告嘉峪关市神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借款本金156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75‰为标准,支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长城支行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欠付利息411.32881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75‰为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利息清偿之日止的复利; 上述一、二项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长城支行对被告嘉峪关市神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东路1289号A座1号、A座1号房屋(嘉峪关市房权证嘉市字第00**9207号、嘉峪关市房权证嘉市字第00**9208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5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嘉峪关市神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东路1289号三层、四层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嘉国用(2016)第3518-3号、嘉国用(2016)第3518-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06.4㎡]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3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嘉峪关市弘景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市海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市亿海矿业有限公司、嘉峪关萍缘堂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实现抵押权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嘉峪关市弘景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市海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市亿海矿业有限公司、嘉峪关萍缘堂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对其自行承担的部分向被告嘉峪关市神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357元,由被告嘉峪关市神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