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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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288元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人保榆林分公司负担并经原告同意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