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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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7960.65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59486.7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可直接支付给原告***、***、***、***,也可汇至沈丘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事款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5元,由被告***负担4337元,原告***、***、***、***负担3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