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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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岳阳市洞庭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成阳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 二、限被告长沙成阳电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岳阳市洞庭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限被告长沙成阳电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已安装的2台电梯办理调试、验收手续。 四、驳回原告岳阳市洞庭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沙成阳电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岳阳市洞庭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289元,由原告岳阳市洞庭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789元,由被告长沙成阳电梯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沙成阳电梯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