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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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金佳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金佳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二、湖南金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向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将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小区××幢××号××***名下; 二、湖南金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支付逾期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及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违约金以购房款56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8日起至实际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付); 三、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6元,减半收取2738元,由湖南金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