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撤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24民初3172号

原告: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海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成年,住***。

原告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 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蒋海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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