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撤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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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24民初3172号 原告: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海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成年,住***。 原告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 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蒋海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