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海市三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鸿海砂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华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 海南大风江砂石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大风江砂石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大风江砂石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退还原告海南大风江砂石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15462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41546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3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700元,保全费5000元,共45736元,由被告广西大风江砂石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