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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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乐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广州乐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69万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广州乐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18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6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广州乐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欠款时,被告***、***对被告广州乐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乐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广州乐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费4470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00元,由被告广州乐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鲍国雷 人民陪审员 李景裕 人民陪审员 蔡妙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尹思 法庭记录员文柴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