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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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 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37281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4142.32元给原告***。 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社,账号:54×××61)。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计43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