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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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鑫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603执35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人,无业,住***。 被执行人:铜仁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毛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铜仁尚家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铜仁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贵XX五菱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铜仁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所有的牌号为贵XX五菱牌汽车一辆。 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吴先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嘉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