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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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文山市兴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文山市兴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19)云2601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财产损失424,678.20元; 三、文山市兴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财产损失283,118.8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80.00元,由***负担6,528.00元,文山市兴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5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0.00元,由***负担6,528.00元,文山市兴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5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