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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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阳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李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790615.50元。 1、由被告人保财险山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2、剩余680615.50元,由被告***赔偿70%即476430.85元(被告***已支付41900元),其余30%由原告自负。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 二、驳回四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4元,减半收取2252元,由四原告负担642元,被告***负担16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