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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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县电力公司 广西水利电业集团 上思县电力公司安装工程队 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上思供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上思供电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上思县电力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尚欠的工程款10733.76元; 二、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上思供电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上思县电力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利息(200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10733.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03元(原告已预交1152元),由原告***负担1908元,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上思供电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思县电力公司负担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3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