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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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永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731万元、利息276528.05元、罚息500089.07元、复利9539.94元(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7.83%计算,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7.83%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永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80000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有权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永通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2500万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附表:抵押设备清单);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有权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永通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产生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应收账款在最高债权额25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登记证明编号为:04302********5991748);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有权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永通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产生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应收账款在最高债权额21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登记证明编号为:057********681621085); 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澳兴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恒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丰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骏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债权额2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永通电子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七、被告广东顺德毅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恒通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顺德迅通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债权额2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永通电子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八、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永通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澳兴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恒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丰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骏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东顺德毅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恒通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顺德迅通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30700元,原告负担2000元。鉴定费54930元,由被告广东骏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