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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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802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彝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佤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院,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061554867。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徐梦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云08民终7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余款101839.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由被执行人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568.50元、执行费1428.00元。但被执行人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即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对被执行人原所在地及周边进行财产、被执行人登记信息等的调查,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普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因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暂时无法处置,且上述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待另案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对所有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勇 审判员 陶永平 审判员 辛高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能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