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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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家界市天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0元,并自2014年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42元,原告***负担407元,被告***负担15535元。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0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