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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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 广州润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奥菲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润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49500元并支付利息(以49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保证金返还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广州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润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广州润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广州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