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南海区穗通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穗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523000元及利息(至2019年10月26日的利息8204.4元,此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8.31285%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利息8204.4元为基数按8.31285%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穗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54349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92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穗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3986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担2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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