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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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弘邦君达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弘邦君达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中山市威世曼供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德国菲斯曼有限两合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北京菲斯曼供热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威世曼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北京微滴科技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