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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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浙商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支付借款利息2413834.51元(截止2020年5月20日)及嗣后利息、罚息(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山东浙商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支付律师费16718元; 三、被告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光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跑马山家具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鲁浙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浙商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就被告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101省道东侧(土地证书号:******)的土地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85元,减半收取计13142.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浙商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光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跑马山家具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鲁浙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