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洋浦泉州四方物流有限公司 福建展成物流有限公司 福州海盈港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港口作业纠纷 |
| 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洋浦泉州四方物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海盈港务有限公司支付港口作业费854119.67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月2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91580.77元,此后按日利率万分之六标准计至港口作业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洋浦泉州四方物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海盈港务有限公司支付集装箱堆存费(暂计至2020年1月20日的集装箱堆存费为141024元,此后案涉198个集装箱按照每箱每日4元标准计至提箱之日或变价之日止); 三、原告福州海盈港务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权对案涉198个集装箱(集装箱编号详见本判决所附表格)享有留置权; 四、被告***就被告洋浦泉州四方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福州海盈港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81元,由原告福州海盈港务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洋浦泉州四方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4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